当夫妻离婚,面临一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防止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同财产,降低、减少夫妻一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2001年4月28日起实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讲解上升为法律,除此之外还增加规定,离结婚以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夫妻一同财产的价值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夫妻一同财产这类变化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其次,当夫妻离婚,面临一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防止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同财产,降低、减少夫妻一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所以,近年来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这种侵害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建议》第21条,首次对夫妻离婚分割一同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行为作出规范。该项司法讲解指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一同对行为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置。
2001年4月28日起实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讲解上升为法律,除此之外还增加规定,离结婚以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将当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之内。
法院最后依法支持了原告刘芬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意义不只在于主张婚姻诚信,更为要紧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国内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共有制,夫妻一方或双方结婚以后合法所得均为一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而不论夫妻各自对家庭贡献的大小或者有无经济收入。这一夫妻财产制种类的立法理念是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婚姻中捐躯于家庭和子女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利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国内法定夫妻财产制种类上继续使用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并且增加第47条之规定,符合国内现阶段社会生产力进步水平,也有益于维护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在婚姻中的利益。由于,现实日常,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或者专事家务的一方多为老婆。本案女主人公刘芬通过司法渠道最后获得125.4万元财产,不但使这一立法精神得以达成,也是近年来国内《婚姻法》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手段不断健全的体现。